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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远帆与广州市增城港基工艺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9-09-19 18:06:01 作者: 阅读:1608 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4625号

广州市增城港基工艺厂:

    本院立案执行蒋远帆与广州市增城港基工艺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4625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蒋远帆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海仲第 3-5489 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协助申请执行人蒋远帆办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萝岗村张岭)茶(土名)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增国永(2003)第2B0102442 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并登记至申请人名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交纳执行费 500.00 )元(暂计) 。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6369

    付款后你们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们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付喆)